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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起

台灣位處於環太平洋地震帶上,因此台灣地區發生地震的頻率頻繁,長久以來國內雖然重視地震所造成之危險,並且透過充實相關建築法規以降低地震所帶來的災害,但是台灣營建品質仍是普遍低落,921集集大地震與後續的331大地震,除了讓消費大眾對國內房屋結構安全失去信心,同時也震出了國內建築施工品質粗劣的問題,更使得落實現場施工檢查的議題浮出檯面。有鑑於此,近幾年來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積極透過學校及法人機構的協同研究計畫案與產官學研各界合作,結合各先進國家相關規範並參考國內外如日本「中間檢查」、日本「品確法」(Housing Quality Assurance Act)、美國IBC 2000(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 2000)特別監造與國內之「結構外審」等相關制度,已於九十二年度完成「耐震建築標章」認證制度之設置工作。

為鼓勵建築物所有人及起、承、監造三方對建築物耐震性及居住人生命財產的尊重,茲推動「耐震建築標章」特別明確起、承、監造三方在建築物規劃設計、施工及使照取得階段的責任與要求,由申請人主動向建築中心提出申請,並經過各階段的察證核實後,乃發給標章以證明建築物在規劃設計與施工階段皆符合預定計畫確實執行。

何謂『耐震標章』

在符合耐震設計的法規,並藉由隔震消能等相關的設計、或採用新工法、新技術、設備等,以有效降低地震對建築物及居住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之危害,降低社會成本的支出。耐震建築標章的選用,應能考量下列特點:
a)擬訂「耐震建築計畫」,在經濟與安全的考量下,對建築物的耐震規劃設計、施工及使照取得階段可能的影響做通盤的檢討與考量。
b)採用適當的隔震消能措施或機制,減低地震對建築物及人員舒適性的影響。
c)減低裝飾性構件因地震破壞對建築物及人員安全的危害。
d)規劃設計能檢討施工性,尤其是耐震考量的重點能經過察證檢核改善施工性不佳的構件設計。
e)施工階段經由第三者的察證,確認施工符合規定品質要項要求。
f)保固期間,對於建築物之耐震性能有計劃的予以檢核與維護。

察證:
由察證機構(中華建築中心)組成察證小組成員針對申請人所提供之設計階段文件執行確認與核對,並對施工現場與相關品質紀錄、計畫書、圖說文件等一致性的證實與確認作業。
特別監造:
依耐震法規之規定,除一般規定之監造程序外,當符合執行專業結構設計審查所列之施工作業項目時,起造人應增加聘雇一個以上之特別監造人,來執行特別監造工作。如果此項施工作業為一較不重要之小型作業,主管機關可免除此項特別監造之規定。特別監造人須為有資格執行該項特別施工作業之結構專業技師。(有關特別監造之規定詳耐震規範第7.3節規定)
特定工程:
係指完成該項工程即必須進行中間檢查合格後,才得繼續其後續工程之工程。

標章發給:

住宅類建築工程自規劃設計、興建至完工交屋及使照取得階段之結構物耐震性能的察證。標章的發給分為二階段:1)耐震建築標章〔設計〕;(2)耐震建築標章〔施工〕